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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特征是否构成投标综合单价的本质和依据?(钢筋招标工程量清单描述特征)

乖囧猫 2024-07-23 22:44:11 软件开发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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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清单中项目特征是否是构成投标综合单价的本质和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5.2.3中规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应以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而不是以设计图纸为准。
审计方所认为“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认真仔细核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描述是否一致”以及“施工中出现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施工图纸不符或工程量清单描述不全面的,应以图纸描述为准,结算时投标人报价将不予调整”的两种观点并没有在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此说法是没有依据的,是站不住脚的。
同时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的普通钢筋进行报价,但招标控制价仅作为最高限价,其中虽未计取带E钢筋的费用,也不是承包人变更价款的理由,承包人所提的“招标控制价也没有计取带E钢筋的费用”应该不是申诉的理由。
因此,招标清单中项目特征构成投标综合单价的本质和依据,但招标控制价只起到控制最高限价的作用,不构成投标报价的根本性依据(招标控制价也是投标综合单价的依据,但只是一个参考依据,不是本质、根本性的依据)。

2、使用带E钢筋能否计取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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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4.1条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第9.4.2条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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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进行价款的调整。
本工程在工程结算中应按有关规定将其综合单价中的普通钢筋价格调整为带E钢筋的价格,补齐钢筋价差。

在工程建设工程发布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其项目特征描述必须规范、严谨和全面,必须跟设计图纸要求保持一致,才能做好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和结算时才能避免相应的造价纠纷,同时,同样另一方面也能够防止承包人不合理的、有失公允的不平衡报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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