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密协作配套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大融合、大数据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各企事业单位之间逐步形成了合作分工,协调发展的整体协作格局。在此过程中,各单位之间更多的需要通过协作配套,弥补自身的生产能力不足,实现企业的效益最大化。对于军工企业来说,协作配套合理弥补了单位的经营范围、资源和能力的短板和不足,是企业之间协同发展和共赢的有力手段。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科研生产任务的协作配套活动,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因单位之间保密管理程度、管理权限的差异而带来的保密管理漏洞和失泄密隐患,使得单位内部原有的保密管理措施在协作配套单位无法有效实施,对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造成威胁。

另外,由于协作单位的工作流程、外协任务的完成形式等方面,在各军工单位存在多样性,很难形成统一管理模式,从而也就带来了更多的保密工作的不可控性。
综上缘由,做好协作配套保密管理,是做好保密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做好协作配套保密管理刻不容缓。

2.涉密协作配套的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武器转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等重要内容。任何单位、任何人必须严格遵守。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要求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制定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中对单位的协作配套保密管理,在资质、合同、协议、责任、涉密人员管理、涉密载体管理和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加全面的标准要求,是指导军工涉密单位及其协作配套单位做好保密工作,履行保密职责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