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指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吉林省各地政府发布疫情防控政策时间起,直至解除疫情防控政策期间。
2、省建设工程计价指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市政维护、园林、修缮、轨道交通、装配式 建筑、绿色建筑)计价(定额计价、清单计价)活动。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包括:根据疫情防控规定停工的在建工程;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继续施工的在建工程;疫情防控期间开工建设的方舱医院、隔离点等工程;

4、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条款第 17.3.1 条规定,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的原则。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5、承包人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根据批准的疫情防控专项方案计算疫情防控费费用,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 疫情防控费包括:1)、防护的人工费用(含核酸检测费用); 2)、工程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的费用;3)、防护措施费用;4)、按疫情防控要求在隔离期间发生的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的费用。

6、疫情防控宿舍改造或租赁未办理签证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系数 1.15。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工程量为基数计算。
7、疫情防控期间方舱医院、隔离点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成本指酬金以外工程造价,包括人工、材料、机械、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及税金等,按发承包双方按实确认的签证数量和价格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可参照现行定额规定,考虑疫情期间抢工期降效等因素,统计人材机消耗量和双方确认的人材机价格)进行计算,作为结算依据。酬金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内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