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底,种植户金先生在某网络平台刷视频时,看到了农业公司发布的栽种菌子种源的相关视频,随后双方通过微信确定合同细节后,签订了《合同书》。
合同约定,农业公司向金先生提供金线莲、灵芝、金耳菌、槐耳菌等种源、技术、协助销售服务。另约定,因农业公司提供的种源有霉变、杂菌感染等情况影响种植的,必须免费调换合格种源,保障成功种植。金先生为此支付部分种苗款35000元。取得菌种后的金先生,怀揣着满满希望,风风火火的开启了种植之路。金先生按照农业公司提示的程序、方法对菌种进行栽种,但到了预估的出菌日,灵芝、槐耳菌均没有长出,金耳菌仅出30%左右,金线莲80%左右出菌,但30%左右都是坏杆。

忧心忡忡的金先生多次联系农业公司的技术指导,但其均以“再过几天就会出菌”为由拒绝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后续更是对金先生的需求置若罔闻。无奈,金先生将该农业公司告上法院。
双方争议

金先生认为:在种植出现问题时,农业公司未能及时给与技术指导或更换种源,构成违约,要求退还菌款35000元及利息。
农业公司辩称:金先生种植期间,公司派有技术人员免费指导,并留下微信联系电话,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并不存在违约。菌包更换是在有质量问题时方可更换,但金先生菌包存在问题是在种植过程中,未按照要求私自往菌包里注水引起菌包泡水感染导致的,被告公司不能对其无偿换。并要求金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尾款29800元。
· 农业公司的技术指导是否缺位?到底谁该为糟心的菌包出菌率负责?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农业公司退还金先生种苗款30000元,驳回了农业公司要求支付剩余种苗款的诉讼请求,驳回了金先生要求支付利息等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先生购买菌种种植,农业公司有为其提供质量合格菌种、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并对符合标准食用菌进行收购的义务。金先生在种植过程中,及时向农业公司技术人员反馈种植情况,履行了合同义务。
农业公司作为专门经营农业产品的公司,其对种植和技术推广的义务应高于一般标准。农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对金先生进行技术培训、保证其独立操作、完全掌握的义务。且对金先生多次反馈的未出菌、菌包发黑等问题,农业公司并未给予有效指导解决问题。因此,农业公司对金先生未能成功种植菌种存在主要过错。金先生在种植过程中存在向菌包注水等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行为,亦应承担一定过错。
综上所述,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农业公司退还金先生种苗款30000元,驳回了农业公司要求支付剩余种苗款的诉讼请求,驳回了金先生要求支付利息等诉讼请求。
合同签订易,知识学习难。对于自己从未涉猎过的领域,一定要慎重选择,尤其是短视频上的项目,一定要更加谨慎调研,前期应对种植物的生长环境、基本习性进行了解,避免盲目上手。农业公司作为技术指导方,应在提供合格种子产品的基础上,加强对种植方的指导培训,确保其独立操作,真正实现互利共赢。(来源 涧西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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