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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藤·法官讲坛 | 计算机技术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原则(司法实务计算机技术数据原则)

南宫静远 2024-07-24 01:05:12 软件开发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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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

司法实务的需求是什么?

计算机技术在其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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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着怎样的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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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立案庭法官肖伟

为大家解答并讲授

《计算机技术在司法实务中的

应用原则》

在科技发展瞬息万变、司法实务也随着社会变迁不断变化的今天,计算机技术如何才能满足司法实务需求?计算机技术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是否也存在相对稳定的原则?如果存在,具体有哪些原则?

我认为,计算机技术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原则有以下几种。

有所不为有所为原则

有所不为原则,即不能交给计算机处理超出其能力范围的部分。
在司法实务领域,涉及价值判断(特别是关乎公平、正义的判断)、法律解释、利益平衡、法学概念、事实认定等,不能简单交给计算机处理。

有所为原则,即让计算机处理其擅长的部分。
如机械、重复的程序性事务,应当是计算机技术的活跃带。
只要实践中所使用的硬件设备以加减乘除、并非或与作为基本逻辑运算,这一原则就适用。

这一原则关系到计算机应用的方向。
若想用计算技术来解决事实认定问题,则显然已超出了计算机的能力范围,违背了物理学规律;如果人整天被重复、机械的工作缠身,忙得不可开交,则是没有利用好计算机技术。
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也需要在司法实务中扬长避短。

目标-数据-算法原则

目标,即需求。
司法实务的需求即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需要实现的目标、效果。
目标决定数据的种类和形式。

数据是基础,没有数据,一切都是空谈。
数据包括数据来源、数据格式、数据标准、数据清洗、数据储存等基本内容。

算法,就是通过逻辑运算,使现有数据转化为所需数据,从而满足需求的过程。

目标、算法、数据,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函数表示:

y=f(x)

其中,目标为y,数据为x,算法为函数f(x)。

再打一个比方。
这三者的关系就像乐高玩具,数据就是每一个颗粒,目标就是最后拼好的成品,而拼成玩具需要把基本颗粒放到合适的位置组合安装,这个拼装的过程就是算法。

以法院现状为例。
法院经过多年的建设,数据已经积累了很多,但是司法实务中的需求仍然没有得到满足,问题出在哪里?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知道有数据,二是不知道如何取得数据,三是取得数据带来的效益低于成本。
法院缺乏获取及利用数据的实用工具,如何让数据手到擒来、随心所欲,是计算机技术在司法实务中应用的目标。

司法实务逻辑计算机化原则

法律存在自身的逻辑,不同的法律,自身逻辑结构也不同。
侵权法是一种逻辑,合同法又是另一种逻辑。
将司法实务中的逻辑,用计算机语言表达出来,这个过程就是司法实务逻辑计算机化。
以最简单的民间借贷利率为例,计算机无法直接理解法律规定背后所蕴含的逻辑,需要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31条背后的逻辑转化为计算机语言:首先是合同签订时间是否在2020年8月20日前、约定利率是否超过4倍LPR,再确定4种计算方法之一进行计算。

大道至简原则

算法极简、步骤极简、操作极简……然而,一个“简”字博大精深,计算机技术在司法实务如何实现“简”的理念,只能在实践中慢慢体味。

向善原则

《工业社会及其未来》一书早已发出过警示:“工业化时代的人类,如果不是直接被高智能化的机器控制,就是被机器背后的少数精英所控制。
”计算机技术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也应时刻警惕这一风险,不应忘记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司法实务。
“法学是一门关于公正与善良的艺术”,需要我们始终坚守向善的原则。

计算机技术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既是司法信息化的实现路径,也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找准和把握原则,才能避免走弯路,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到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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