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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死(事故项目公司基建责任)

雨夜梧桐 2024-07-23 22:17:30 脚本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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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项目的施工单位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是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是四川和易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3年12月1日,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开发区产教融合基地项目施工单位工长伍某勇安排劳务公司班组长刘某修到20#楼一单元11层外屋面线条抹灰,刘某修安排瞿某祥先到该点工作。
7时40分左右,瞿某祥一个人前往20#楼顶层工作。
8时许,伍某勇巡检到该处,告知瞿某祥需佩戴安全带才能上外架作业。
10时许,伍某勇又安排王某伦、郑某奎到瞿某祥工作的点位跟瞿某祥一起做外屋面线条抹灰工作。
到达点位的王某伦、郑某奎和一名做杂工的女同志未见瞿某祥,等了十分钟左右仍然未见瞿某祥。
见外架上放了四桶灰和一副抹灰工具,两人就从搅拌灰浆和堆保温材料的次卧爬上外架,拴上安全带就开始抹灰。
抹了约三分钟,两人分别抹了约80公分的线条,担心掉落的水泥浆落到底层打伤行人,王某伦转头往下看,看到了一块钢笆网悬挂空中,发现20#楼一单元底楼处躺着一人,就急忙让郑某奎往下看,两人看过后意识到有人坠落。
10时34分王某伦立即电话告知刘某修,10时35分刘某修电话通知伍某勇,伍某勇等人赶到现场确认瞿某祥坠落受伤。
10时55分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对伤者进行抢救后宣布伤者已死亡并要求项目部拨打110报警,伍某勇于11时07分拨打了报警电话,同时施工项目部经理赵某文将事故上报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执行经理谢某接报后将事故上报雅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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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调查组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两个方面:(1)作业层面铺设的钢笆网不规范,无横杆支撑中段,未采用4点绑扎固定,绑扎的钢丝锈蚀、脱落;作业层无安全网双层兜底保护。
(2)瞿某祥在高空作业时,未正确使用安全带,踩在钢笆网上失稳坠落。

事故的间接原因也包括两个层面:(1)一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①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不到位。
③未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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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丰公司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①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
②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调查组认为,一建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行政处罚。

元丰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的监理职责。
建议由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和易达公司,未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建议由一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赵某文,一建公司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张某海,一建设公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部技术工作。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范某,一建设公司项目部安全主管,负责项目部安全工作。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敬某均,元丰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项目部全面工作。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建议依法进行处理。

屈某,元丰公司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项目部安全工作。
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监理责任。
建议依法进行处理。

此外,一建公司执行经理谢某,总监代表岑某玉、土建专监肖某朋,和易达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明、安全员王某伟等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
以上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作出处理。
(文|中国基建报 方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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