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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工摔伤谁担责?(被告李某张某转包油漆工)「油漆工摔伤如何赔偿」

少女玫瑰心 2024-07-24 01:53:35 爱链网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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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找人赔偿

却发现粉刷项目竟是多层转包

究竟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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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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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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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A公司因装修需要,将办公室内部装修工程交由张某承揽。
张某承揽后,将油漆项目分包给李某。
李某告知王某,到指定地点提供劳务,每日可赚350元。
3月6日,王某前往A公司办公室粉刷墙壁,不慎从现场搭建的铁架上跌落受伤。
同年12月,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张某和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A公司辩称,其与张某仅构成承揽关系,对于王某受伤不负有赔偿责任。
张某辩称,自己为A公司做工,并非承揽关系。
李某辩称,自己仅为工作介绍人,与王某不构成雇佣关系。

经查,张某与李某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法院审理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结合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和其他证据,证实下列事实:

▶被告A公司将涉案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将其中的油漆项目分包给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雇佣原告王某实施油漆工作。

被告张某关于自己为被告A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员、被告李某关于其系王某工作介绍人的主张,与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所作意思表示不符,且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划分责任。

一、原告与被告李某之间的责任划分。
本案中,李某与原告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摔倒受伤,有其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原因,也有被告李某未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因。
相较于提供劳务的原告,被告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及生产的管理者,对安全生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劳动保障义务。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自担对所受损失30%的责任,被告李某承担70%的责任。

二、被告A公司与被告张某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A公司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告张某、后者再将油漆项目分包给同样不具资质的被告李某,被告A公司与被告张某均存在将装修工程项目交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个人承包的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法院认定被告A公司与被告张某应对被告李某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所受损失70%的赔偿款;被告A公司、张某对被告李某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鹏法君说法

陈亮

市中级法院环资庭

四级高级法官

装修工程项目发包在生活中随处可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违反该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A公司将装修工程项目发包给张某,张某分包给李某,A公司与张某将装修工程项目交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承包,虽然王某受伤具有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原因,但A公司与张某依法需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鹏法君提醒,提供劳务者要加强安全保障意识,提升自身劳动技能。
接受劳务者在选人用人时也要严格审查,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避免由不符合资质的施工方承揽工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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