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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政策汇编(企业软件服务业集成电路财政局)

落叶飘零 2024-07-23 22:24:44 软件开发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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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推动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以下简称“软件服务业”)集聚发展、特色发展、跨越发展。
特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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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打造江苏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含“广陵板块”、“邗江板块”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板块”)。
“广陵板块”以“信息服务”为主要业态;“邗江板块”以“软件研发”和“智能终端研发制造”为主要业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板块”以“服务外包”为主要业态,形成“一基地三板块”的产业发展主格局。
鼓励其他县(市、区)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立专业园区。
对广陵、邗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软件服务业园区进行统一整合规划,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和空间布局。
根据发展重点和产业形态特点,加快公共交通、孵化用房、人才公寓、宽带通信、电力保障等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和企业成长的软环境。
(责任单位: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

2、对园区实行目标考核。
围绕业务收入、人才引进、税收贡献以及园区入驻企业数、员工收入总额、入驻企业(员工)满意度、园区专项政策制定落实情况等关键指标,制定园区具体发展目标和考核办法,每年对园区进行评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市级相关奖补政策。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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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园区内的软件服务业企业新增税收自2014年起市级留成部分连续三年返还给园区,主要用于园区运营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关于龙头企业引进

4、根据企业品牌、投资规模、投入强度、人才聚集度、税收贡献等指标,制定软件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对经认定的软件服务业龙头企业,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实行“一事一议”,软件服务业用地中的科研用地参照工业用地出让,其它配套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5、对引进的软件服务业龙头企业,享受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待遇。
(责任单位: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市建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关于支持创新创业

6、鼓励园区引进创新创业型软件服务业企业,提供 “拎包入住”的研发办公环境及电力、通信、金融支持等完善的配套服务。
(责任单位: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7、联合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每年举办一次面向全国、全省的“软件服务业创业项目大赛”,对大赛中获奖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落地扬州的获奖项目提供全方位创业孵化服务,并按照项目的获奖等次和投资规模给予一定的创业启动金。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8、建立“软件服务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软件服务业企业发展,对市现代金融投资集团等投资机构投资软件服务业项目的,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跟投,实现风险共担。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

9、鼓励园区企业利用云计算、电子商务等平台提供第三方服务,按照企业的平台服务收入,一次性给予园区20%~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0、每年举办两次政府信息化需求通报会,对我市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并拥有发明专利(著作权)的软件产品,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采购。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11、加大政府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出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面向社会适度开放政府信息资源,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应用。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经信委)

12、鼓励园区企业开拓外部市场,对园区内企业承接外地软件研发或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且单笔实际到账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账收入总额,给予园区10%~20%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3、鼓励园区企业向上争取,对近三年获得国家、省软件服务业相关专项扶持,且按时竣工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国家、省专项资助总额给予园区10%~20%的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关于人才引进和培育

14、结合软件服务业行业特点,指导软件服务业人才申报国家、省、市人才项目,帮助争取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

15、按照“业务收入”、“从业人数”、“税收贡献”、“员工收入总额”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数”等市场化指标,每年开展一次“扬州市十佳成长型软件服务业企业”评比认定,对认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骨干,分别授予“扬州市十佳软件企业家”、“扬州市十佳优秀软件工程师”称号,优先推荐申报市“绿扬金凤计划”、“扬州英才培育计划”等人才计划,享受《扬州市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扬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健康保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政策。
对获得工信部确认的任职资格,并在扬州工作一年以上的高级项目经理,视同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 企业创新领军人才,享受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6、在2014年至2015年两年内,当年为本地软件服务业企业培训(输送)合格人才累计达到50人次以上的本地职业院校(本地培训机构),对其经报备的、培训周期在60课时以上的培训班,按照培训考核合格并留扬州工作的人数,一次性给予本地职业院校(本地培训机构)3000元/人的奖励,单个本地职业院校(本地培训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7、在2014年至2015年两年内,鼓励园区组织企业员工参加国内外行业中、高端业务提升培训,按照培训考核合格人数,对培训费用在3000元/人(含)以下的给予园区补贴;对培训费用超过3000元/人的部分再给予园区30%的补贴。
此项补贴,市承担40%、园区承担40%、企业承担20%。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关于品牌创建

18、鼓励园区组织企业开展认定认证,对园区企业通过软件企业认定、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ISO27001、ISO20000、CMMI三级及以上资质等行业认证的,给予园区一定奖补。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9、鼓励园区企业争创行业品牌,对获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称号的,以5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园区奖励;对获得“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称号的,按照规模型、出口型、潜力型,分别以20万元/家、20万元/家、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园区奖励;对通过国家、省“软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分别以20万元/家、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园区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优秀软件产品奖”的,分别以10万元/个、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园区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对首次通过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获得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授牌(奖)的园区(基地),按照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标准,给予园区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关于工作保障

21、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软件服务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相关奖励政策的兑现。
对于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软件服务业创业项目大赛、招商推介、参展办展等活动,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所需经费,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在软件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各有关园区依据本意见制定专项政策,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软件服务业园区评估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园区考核,兑现奖补政策。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10〕163号)和《扬州市鼓励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补充政策》(扬府办发〔2011〕121号)同时废止。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7日

经信办〔2010〕513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地税局: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是我省规划发展的新兴产业和“两化”融合的主要抓手,具有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吸纳就业能力强等特点,对于拉动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形成集成效应,推动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产业政策,合力促进发展

(一)优化政策环境。
省有关部门在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撑、专利保护、土地使用、政府采购、人才培育和引进等方面加强集成、形成合力。
各市、县进一步完善鼓励政策,上下联动,共同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加大金融支持。
充分运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成立面向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的投资基金。
鼓励省级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园区成立担保公司。
鼓励省、市担保机构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按国家和省有关担保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三)强化考核激励。
鼓励各市、县(市、区)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统计制度,推进本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省每年对各市、县(市、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在项目立项、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建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制度,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的发展目标、资金用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鼓励自主创新,培育骨干企业

(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群。
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参与“两化”融合示范工程,大力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产品。
对获得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奖(“金慧奖”)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五)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对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承担国家“核高基”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符合《江苏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省级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0〕10号)规定要求的,予以配套支持。

(六)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软件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重点扶持龙头骨干企业。
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软件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纳入“十百千亿”培育计划(即从省级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选择一批企业,给予持续的重点支持,使其在未来3-5年销售规模达到十、百、千亿元级)企业的重点项目。
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集成创新资源,加快兼并重组,大力发展传感网支撑软件、新能源管理软件、特色电子商务、软件服务化(SaaS)、移动互联网服务等新兴业态,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型龙头骨干企业。
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八)鼓励企业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
对在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有实际成果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以及通过各类国际资质认证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省名牌产品、国家驰名商标。

(九)支持以骨干企业为核心组建特色产业联盟。
由产业联盟组织联合申报的产学研用紧密合作、对产业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省软件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十)引导企业实施主辅业务分离。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剥离并组建独立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分离组建企业的认定,按照母企业从事相关业务的实际年限计算。
两年内新组建企业的软件销售规模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对其软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十一)鼓励引进国内外骨干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跨国公司或国内软件百强企业在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园区内设立到位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且正常运转一年以上的首个独立法人公司或研发中心,由省软件专项资金对法人公司或研发中心所在园区给予一定奖励。

三、强化载体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十二)支持“中国软件名城”建设。
对我省“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城市的重点软件园区建设、骨干软件企业发展以及重点软件产品集群的研发应用给予优先支持。

(十三)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江苏虚拟软件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并从2010年起三年内,按江苏虚拟软件园完成核定的公共服务任务给予运营补贴。
鼓励软件企业使用江苏虚拟软件园公共服务平台,对使用该平台运作业务的企业按不超过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

(十四)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园区加快发展。
鼓励创建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示范园。
对省级以上(含省级)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园、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列入年度发展的重点项目,在立项、土地、资金上给予优先支持。
鼓励省级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园投资建设人才公寓或在地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人才公寓,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优先提供给园区内重点企业的软件人才租住。

四、加强人才引培,完善激励机制

(十五)大力引进高端软件人才。
在实施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中继续加大软件业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实施软件和信息服务专项计划。
创新人才引进方法,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软件园区和企业联合引才,推动全球高端人才和智力资源更好地为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服务。

(十六)加强软件人才培养。
把软件人才培养列入全省人才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软件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软件架构师、软件教育培训机构师资等中高级软件人才培训力度,对列入省培训计划的境内外培训项目的公共费用,省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对纳入“江苏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人才培训基地”的培训机构,年培训规模2000人以上、培训成效显著的,省软件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

(十七)营造软件人才更优发展环境。
定期评选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优秀企业家、领军人才。
充分发挥江苏软件产业人才发展基金会的作用,更富成效地开展“江苏软件奖学金”、软件企业全国联合招聘、人才培训等活动,其中公益性活动费用由省软件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支持。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九、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十五、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十七、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
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十八、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十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十、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二十一、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
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投融资政策

(十)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
鼓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开发综合能力建设。

(十一)国家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
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为实现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进行的跨地区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障碍。

(十二)通过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和政策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
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主要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三)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积极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
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作用,积极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十四)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可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创新适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六)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
紧紧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做好有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在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用软件和芯片设计等领域,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研发项目。
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大力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完善相关标准,提升软件研发能力,提高软件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
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才给予重奖。
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高校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
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才提供服务。

(二十三)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
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十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等方式建立微电子学院,经批准设立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可以享受示范性软件学院相关政策。
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

(二十五)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要求,加快软件与集成电路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落实好相关政策。
制定落实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引进和出国培训年度计划,办好国家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积极开辟国外培训渠道。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
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十七)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二十八)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
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
大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

七、市场政策

(二十九)积极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
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

鼓励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三十)进一步规范软件和集成电路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工作,依法打击各种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加快制订相关技术和服务标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企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化发展。
逐步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

八、政策落实

(三十二)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三)继续实施国发18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提速跨越发展,根据《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扬发[2011]7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使用基本原则:引导产业,扶持项目;锁定基数、超基奖励;先期投入,择时退出。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2013年安排1亿元,主要用于邗江区、广陵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市直各相关企业。
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当年用不完结转到下一年度。

第二章 引导资金扶持范围

第四条 引导重大项目建设。

重点支持当年在建的重点项目,优先扶持总投资1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上重大项目,每个产业确定1-2个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1、旅游业。
扶持商务旅游、文化旅游、民居客栈群等项目。

2、软件与信息服务业。
扶持与“智慧扬州”打造和软件人才引进相关的项目。

3、文化产业。
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培育本土重点文化企业。

4、科技服务业。
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和科技金融类项目。

5、现代物流业。
扶持为实现“百万标箱、亿吨大港”目标作出贡献的项目和企业。

6、金融服务业。
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对科技型企业投资;扶持新引进的总部级、省级金融机构的后台、数据中心等。

7、商务服务业。
扶持会计、审计、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业发展连锁加盟,培育大型中介法人机构。

8、商贸流通业。
扶持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商业设施建设改造、批发市场现代化改造、传统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项目。

9、家庭服务业。
扶持面向居民生活的康体、健身、养老等具有公益性的项目。

10、其他需要提请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 推动服务业重点工作。

1、引导重点行业完成关键指标。
根据各重点产业年度目标基数(详见附表)完成情况,对各产业年度扶持资金作适当增减,扶持完成任务的企业和项目单位;同时,本年度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该产业引导资金安排的依据。

2、引导服务业企业增加税收贡献。
当年新增纳税总额过l000万元(含l000万元)的企业;实现服务业税收l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收每增加500万元的按比例给予扶持。

3、扶持经统计部门认定的、当年新增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和其他重点企业。

4、引导港口物流业发展。
通过京杭运河航运的集装箱从扬州港中转的,2013年达到10万标箱的;2012年未在扬州港进出的内外贸企业,在2013年进出扬州港达500标箱以上的;扬州港(一港三区)公共码头2013年吞吐量比2012年增长50%以上的,给予港口经营企业扶持。

5、引导总部和楼宇经济发展。
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职能总部和地区总部及全国100强企业总部,或其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等中心;本省100强企业新建用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大厦。

6、引导会展经济发展。
对在市区举办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省级以上展会进行扶持。

7、引导其他新兴服务业发展。
重点扶持符合《扬州市新兴服务业发展规划(2012-2016)》发展方向的项目和企业。

8、引导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
支持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创成省级现代服务业示范区的集聚区和新授牌市级服务业聚集区的实施主体给予一次性扶持。
对实施的省、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探索引导资金有偿使用。
设立1000万元服务业产业投资基金,灵活运用股权、债权投融资方式扶持企业发展,并择时退出。

第七条 支持服务业牵头部门开展重点工作、重大招商活动等,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下发通知。
由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申报通知。

2、组织申报。
由各区服务业牵头部门和市服务业各重点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3、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方案,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

4、“一事一议” 重大项目的扶持,由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方案,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九条 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的引导资金安排方案,由市服务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使用计划。
区属企业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所在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连同区级配套资金一起拨付给企业;市直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引导资金,将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截留、挤占,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服务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市服务业办公室牵头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跟踪,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按进度实施项目。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绩效目标情况,市服务业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跟踪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毕一个月内将自我评估报告报送所在县(市、区)服务业发展局、财政局初审,结果汇总后报市服务业办公室、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服务业办公室、市财政局在初审意见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对评价结果好的项目,在其他政策扶持上给予适当倾斜;对评价结果差的项目,不予兑现引导资金。
对不提交绩效评估报告或在评估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或单位,取消下一年引导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市服务业办公室、市财政局应在2013年底,根据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引导资金集中兑现,并在2014年一季度对整个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总结,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报告。
评估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代服务业占地少、产出大,发展后劲足,是国家土地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最佳组合,是转型发展的主要方向。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苏发〔2011〕18号)和现行土地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用地空间布局,增加服务业用地比重。
对服务业中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服务业集聚区、产城综合体、创新平台等,采取优先扶持的用地政策。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园区发展规划的调整完善中,为现代服务业多留发展空间,尽可能满足服务业发展要求。
对以现代服务业为发展方向的开发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在规划中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特定区域。
在相关园区用地指标分配中,现代服务业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二、加强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用地保障。
像抓重大工业项目用地点供一样,抓好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点供。
对省、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符合点供条件的,优先争取落实点供。
对积极争取到省级以上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实行专项奖励。

鼓励各县(市、区)参照省级点供政策组织实施“小点供”。

三、实行差别化定价。
确定出让挂牌价时,区别不同行业和特点,对9大类现代服务业项目,参照国家土地利用分类要求,实行差别定价。
对项目建设收益回报周期长、科技含量高、土地节约集约化程度高的,在基准地价体系中,通过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
对参照工业用地出让的项目,按工业用地出让方式,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经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认定,市政府批准,对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特重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四、积极支持利用存量土地兴办现代服务业。
经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认定,报市政府同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可以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途为现代物流、工业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可免缴超容积率土地出让金。

五、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现代服务业中新兴产业的新建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付,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

六、加强对服务业用地的合同管理。
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的履约管理,保证政府供应的服务业用地能够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规范使用。
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建设过程中,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或其它土地使用条件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同时相应调整国有土地出让金。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扬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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