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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难点初探——在某一时段内履约的判断(软件业)之五(履约收入合同客户系统集成)

雨夜梧桐 2024-07-23 23:08:13 技术资讯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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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示例背景概述

原收入准则下,对于一般系统集成(调试、布线)业务,通常作为销售商品,于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而复杂的系统集成(设计、安装、集成),通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如某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原收入准则下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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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本公司的主要业务分为软件开发、运营维护、系统集成三部分。
系统集成:指根据用户的需求和投入资金的规模,应用各种计算机网络相关技术,选择各种软硬件设备,经过集成设计,安装调试等大量技术性工作使系统能够满足用户对实际工作要求。
主要包括软硬件集成、网络布线等等。

系统集成收入: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在相关货物发出并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依据、并经对方用户验收合格后确认系统集成收入的实现。
对于跨年度开发项目,由公司业务技术部门提供项目开发进度,经用户确认后,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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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公司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确认是否不同?

2、准则要求概要

新收入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阐述了履约义务的定义、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应该满足的条件以及表明不可单独区分的情形。
新收入准则关于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应该满足的条件以及表明不可单独区分的情形如前期“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Ÿ新收入准则难点初探之二”图2所示。

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分别就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和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和相应收入确认进行了阐述。
新收入准则关于判断履约义务何时转移的主要要求如上期“在某一时段内履约的判断(房地产业)Ÿ新收入准则实施中的难点初探之四”图4所示。

3、简要分析

首先需要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即企业需提供的硬件、软件与网络布线等商品或服务是否可明确区分。
对于系统集成,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软硬件与网络布线等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因此,通常不可单独区分。

其次,需要分析系统集成是否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针对该示例,系统集成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的分析如表3所示。

表3: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

条件(满足任一)

分析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系统集成的性质使得客户只有在收到整个系统后才能取得经济利益。
该条件不满足。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软硬件、网线等均由企业提供,在客户的场所施工。
若嵌入客户的墙体,则不容易拆卸。
需具体分析。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集成与客户特定情况相关,因此,对于复杂的系统集成,轻易地将该资产用于其他客户的能力受到实际限制;是否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取决于合同的约定,需具体分析。

就条件(2)而言,与在客户土地上建房不同,虽然集成的系统可能依附于客户的建筑物,但即使嵌入客户的墙体,也可以拆卸,且价值损失可能不重大,因此通常不满足该项条件。

就条件(3)而言,“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需要结合合同条款具体分析。

如果客户基于并非公司未能按承诺履约之外的其他原因终止该合同,合同要求客户按公司已发生的成本加上15%的毛利对公司作出补偿,且该15%的毛利率近似于公司从类似合同赚取的毛利率,则满足条件(3)。

如果合同的付款进度表明确规定客户必须在合同开始时预先支付合同价格的10%,在合同期内定期支付各期款项(合同价格的50%),并在开发完成且系统已通过既定的性能测试时支付最后一笔付款(合同价格的40%)。
即使客户支付的款项不可返还,这些款项的累计金额预计并非在合同存续期内的任何时点均代表至少就公司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作出必要补偿的金额。
这是因为在集成开发过程中的各个时点,客户累计支付的对价金额可能低于当时部分完工的项目的售价。
因此,公司并不具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可执行权利。

4、示例概括

可以看出,分析的难点在于对企业是否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权利的判断。

需要分析补偿企业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的金额是否接近于累计至今已转让的商品或服务的售价(例如,企业能够收回在履行履约义务时已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

预付总价一定比例的定金或按合同列明的付款进度表付款不一定能够表明企业具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可执行权利。

软件业公司如果想对原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方式保持不变,则可能需要就合同付款条款与客户重新进行磋商。

来源丰言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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