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青海西宁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主要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工程款的拨付等工作。2021年8月4日,王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接受调查,8天后,王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今天就讲讲王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票,并被判刑的案例。
以下内容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青0103刑初354号

王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票的时间是在2016年。
当时一些小规模公司因为不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就挂靠在王某所在的建筑公司名下,这些公司利用王某公司的建筑资质和名义,拿到一些建设项目后,就开始施工,王某所在的公司从中收取管理费。

由于这些挂靠的小公司购买的建筑材料,有些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票,所以当甲方把工程款拨付到王某公司的账户时,这些挂靠的小公司就面临不能取得全部工程款的情况。于是王某就把这些情况反应给了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卓某,卓某说她去想办法。与此同时,王某与会计一起,把项目上缺少增值税专票及材料统计好后,提供给了办公室负责人卓某。
一个月左右,卓某给王某拿来了13张增值税专票,因为王某的具体工作就是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他看到13张增值税专票后,他就知道了这13张专票来路不正,因为专票上的建筑材料没有从开专票的这家公司买过。
虽然王某知道这13张专票来路不正,但王某拿到票后他仍然和会计一起,根据不同项目所缺的发票金额和货物名称,进行统计后分配给了不同项目。并且在办公室负责人卓某的指使下,王某还填写了假的买卖合同、销货清单等材料。当年公司用这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票也做了进项税抵扣。
2年后,也就是到了2018年,税务局找上门了,王某所在的公司补缴了税款,并交了罚款和滞纳金。又过了3年,到了2021年,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在侦办别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情况下,在2016年向王某所在的公司虚开过增值税专票,至此,也就是从2016年虚开增值税专票,到2021年,王某所在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票一事就变成了刑事案件。
法院经过审理,对公司项目部经理王某和办公室负责人卓某判处结果完全相同,都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判王某所在的建筑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