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学期发出《信托法》结课测试(点击前面的链接),十道单项选择题,内容十分简单,但和大多数法科大学生所经历的正式考试都有不同。发出之后,网友赞誉之声有之,也有批评、不解甚至指责。
这也很正常,我原本也不没有打算回应。
最近多出差,飞行无聊,常闭目胡思乱想,想到如果能借解释这个测试为契机,稍微阐述一下个人的一点不成熟的教育理念,那还是略作回应比较好。

这种测试最微不足道的功能是“点名替代”功能。我上课从来不点名,也不想用别的替代机制来变相点名。其实,要答好这十道题要,根本不需要来听课。我之前已经发给同学疫情期间上课的视频,所谓“知识的传授”,看视频和到课堂上听课,虽然有差别,但差别并不大;我已经布置大家阅读指定文献,若认真阅读指定读物,答对十道题也不是难事;我测试考察的内容之前在公众号上都有发布,若如我建议、认真阅读公众号,应付这个测验不成问题。当然,如果能坚持到课堂听课,回答这些问题更是易如反掌。
而且,这种测试仅仅是趣味测试,作为选修课,本课程结课考核仍然需要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这种测试只在最终平衡成绩分布之时作为参考。

我从来不认为课堂的主要功能是知识的传授。特别是大学课堂,老师满堂灌输知识点是失败的,虽然我也依例如此讲课。但作为不甘心的反抗的尝试,偶尔还会采取一些方法能让同学们增加对这门课的兴趣,引导大家多探索,多读书,多思考。
我们的学生都非常聪慧、优秀,但是,高考之前的一系列应试教育所产生的恶果,需要在大学里进行艰苦地再洗脑。信托法课程的内容非常典型,无论是信义义务,还是信托财产独立性,都仅仅是一种逻辑而已,并非可以通过记忆可以生搬硬套的具体规则和知识点,若不能通过上课获得重要性感受(importence felt),反复斟酌思考、探究相关名词背后的逻辑和正当性,这个课程必定是失败的。
简单分析一下这10道题目。
其中第一题、第二题、第九题涉及的是受托人义务,第三题涉及信托财产独立性,第四题、第六题分别涉及信托财产权结构中的受益权的性质和信托债务概念,第五题涉及信托设立的三个确定性原理,第七题和第八题都涉及到信托法的“学术生态”,第十题涉及信托法的功能(家族信托的功能)。这些都是信托法中最重要的内容,测试中并不考察记忆力,只考察同学们是不是注意到这些基本的问题,是否对其感兴趣。
测试题在公众号发出之后,社科院郑秉文教授发微信鼓励,认同这是一种有效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的尝试。当下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