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底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仁在担任福建某游乐园有限公司施工员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该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伪造该公司的印章及合同文本,将该公司位于长汀县大同镇某村的游乐园在建工程的相关项目虚假分包给7名被害人,并以收取好处费或工程保证金为由企图诈骗7名被害人钱财合计17万元,最终诈骗得手16.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个人消费挥霍或偿还个人借款。
2021年3月,被告人黄某仁还单独或伙同黄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租赁为由骗取他人车辆,后用伪造的车辆证件冒充车主将车辆抵押向第三人借款3.9万元,用于网络赌博或个人挥霍,其中被告人黄某仁骗取的二辆小轿车价值141360元,黄某辉骗取的一辆小轿车价值125060元。3月15日,被告人黄某仁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仁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闽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