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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自制肉肠竟然被索赔,到底还能不能卖了,新闻友情链接出售是真的吗。

雨夜梧桐 2024-10-10 17:26:19 软件开发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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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新闻友情链接出售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2个问题新闻友情链接出售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网售自制肉肠竟然被索赔,到底还能不能卖了

看了这个提问,我刚好之前看过一个报道。

3月26号,四川岳池县男子谌先生称,自己网售自制香肠被买家告上了法庭,对方以质量不合格,是三无产品,没有生产日期,也没有标签为由向他索赔10倍赔偿2万元,谌先生一年挣不了多少钱,如果赔偿对方,自己大半年就白干了。为此,他还遭到朋友“嘲笑”小题大做,但他自己却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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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谌光辉今年35岁,父母早年离异,自己跟随母亲生活,曾去广东进过工厂。几年前母亲身体不好,他从工厂辞职,回到广安跟亲戚学做生意,之后又开了间小店,供养上大学的继女。他开了一家卖肉食的小店,收入刚够维持生活,后来他接触到网络,了解到可以将自己的产品卖给其他人。

2020年看到不少人通过网络直播带货,他也开始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推荐自制的腊肉香肠。“以前没有(网上销售)卖,就是去年下半年左右才开始的,基本上都是熟人朋友买,从没想过卖点香肠腊肉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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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网络上拍了视频吸引客源,偶尔也会开直播,但是购买他产品的人寥寥无几,基本都是熟悉的朋友来买,但在元旦的时候,谌先生本打算收摊回家,这时候,突然手机响了,一个陌生人称看过他的视频,想买一些腊香肠,之后两人加了联系方式。

这个叫小王子的人问了谌先生一些问题,谌先生做了回答,并告诉对方,腊香肠快递过去是真空包装的,不会坏,1月5号,小王子告诉谌先生自己要买2000元的香肠,谌先生非常激动,这是第一次他在网上将香肠卖给陌生人,为了让对方信任自己,他还将身份证号发给了对方,以示诚意。

订单来之不易,谌先生加班加点按照顾客的要求将香肠快递了过去,但是没过几天,对方称香肠包装袋漏气了,说谌先生的腊香肠有问题,说香肠是三无产品,违法了,谌先生给对方解释,自己卖的是土特产,属于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自己还有工商执照,但是对方根本不听。

对方直接提出了10倍赔偿,谌先生表示,自己就是一个小作坊,2万块钱是他大半年的收入,怎么可能赔给他10倍,但是对方直接说,要起诉谌先生,谌先生没当回事,但是他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对方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谌先生这才明白,自己遭遇了职业打假人,他们就靠这种手段获取收益。

谌先生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他再一次联系对方,希望可以私了,但是对方仍让他赔偿1.5万元,这让谌先生无法接受,他很确定自己的香肠没有问题,还要赔对方这么多钱,这一年算白干了,朋友帮谌先生查了一下,对方已经成功打假索赔两次,开始朝着职业打假去做,自己就是对方的垫脚石。

这些家庭作坊的产品本就不适合这种索赔,不然街上卖包子的,农村卖菜的都不用卖了,他们无法给自己的商品弄保质期,生产日期,这些职业打假人多了以后,也会让很多人讨厌,他们四处作妖,根本就不是为了提高商家的商品质量,只是为了索赔而知假买假,甚至勒索像谌先生这样的手工作坊式卖家。

然而律师观点

观点1、

此类纠纷应视不同情况区分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律师表示,就法律规定来看,网售的香肠没有按照要求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等,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散装食品包装等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出卖者或生产者予以消费金额十倍的赔偿。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是否是职业打假人,不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相反,有些职业打假者即便以“碰瓷”式打假来要求索赔,也对食品行业规范生产、销售及安全具有相应的积极影响。

但就售卖自制香肠这起消费纠纷来说,还得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区分,比如,该香肠是否具有食品安全问题,也就是其质量是否达到相应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如果仅因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就一刀切地给予十倍以上赔偿,对售卖者而言显然也并不公平。

观点2、

商家腊香肠属于三无>产物/strong>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认为,消法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比较明确的,那就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就可以称为消费者。如果“小王子”仅仅为了赚取相应的赔偿金,那么他就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可以不受这样的保护,但这个需要商家来证明。

王英占律师认为,根据规定,腊肉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肉制品,依法属于食品,而“三无产品”通常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的。即使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因此商家的腊香肠属于三无产品。

不过,至于是不是“三无产品”就必须给予十倍赔偿,其实不一样。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也就是根据这条规定,适用十倍赔偿,需要生产者明知故犯,当然仅仅是食品标签、说明书的问题,而且也不会对“小王子”造成误导的话,“小王子”的十倍赔偿请求是不应当得到支持的。

法学专家观点:此类食品属裸装产品本身就是一种三无产品,但不一定违法
3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继峰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谌光辉所销售的自制香肠,属地方性特色食品,它没厂名,没生产日期,也没有保质期。这类没有任何标签的食品属于裸装食品,它本身就是一种三无产品,但它不一定违法。

刘继峰说,在我们国家允许裸装食品的存在,特别是农产品。谌光辉自己熏制的香肠就属于裸装食品,虽然有加工,但有别于工业化加工。自制香肠属于家庭手工制作的一种产品,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业品,两者之间性质不同,“这就像我们自己手工制作毛衣一样,你说它的松紧度,它的样貌或羊绒含量等,这是没有一个比例的,它就是一个家庭手工产品,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不适合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当然,香肠作为一种食品很特殊,需要符合一般的安全卫生条件。”

刘继峰告诉新闻记者,食品安全法允许有地方标准,比如某种地方特色食品如果有地方标准,则可不执行国家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地方标准,则可适用一般标准,比如说不能危及人身财产健康安全,如果仅从三无产品的角度来谈论它的危险性,这是远远不够的。

对于商家销售的香肠是否符合安全食用标准,这需要从产品危险性上来说。消费者将购买的香肠拿去鉴定并拿到相关检验报告,确定香肠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已经影响其生命健康安全,这样就可以索赔。但若不能举证,仅说香肠是三无产品就提出索赔,这与我们常说的违法意义上的三无产品概念不同。

对于众多网友担心以后销售类似裸装食品遭消费者索赔的担忧,刘继峰说,这个案子目前并未定性,不过商家在销售自制产品时,应该主动说清楚这是自己家庭制作的产品,属于家庭手工制作,并非工厂加工,以此来规避后续的买卖纠纷。

央行要统一收付款二维码,对消费者、微信和支付宝会产生什么影响

8月份央行发布了《金融科技发展规划》,规划中提及了统一二维码的问题,称之为“一码通行”。如今微信和支付宝的二维码大部分不可通用,偶尔由第三方整合平台也可以看到统一付款码。而之前,银联主导的银行系统已经实现了二维码通行。从支付生态上,这的确有一定的收编的内涵。因为线下二维码不可通行,所以支付宝和微信之间,移动支付和传统银行之间存在明显壁垒。现如今如拉卡拉这样的支付手段,已经信用卡的落地支付手段都遭遇了一定的发展瓶颈。当然,现阶段支付宝和微信之类的金融企业牌照不全,所以部分功能有待开发。信用卡实际上是完全可以内嵌入支付宝和微信的功能。比如花呗,走的是小额贷款的路线,如果直接变为信用卡功能,透支,额度,信用记录,支付宝如今都是现成的。所以,这个政策走向最终是防止移动支付端几家独大的局面,让现有的传统银行,可以贴地通过营销来挽回一些线下移动支付的端口。

不过现阶段对于二维码“一码通行”个人依然有担忧,那就是安全性责任划分问题。你支付宝和微信二维码出错,张三误打了李四,我就找你软件提供方,现如今实际上二维码支付错误率很低。但是未来“一码通行”需要有统一的一家第三方平台来获得这项特有的业务。然而,如果出现误码,责任如何划分?还有那个老问题“二清”,要知道消费者和商户如何知道这个二维码会否成为新的“二清”结算机构,而二维码的成本可谓低廉,到时候治理更加困难。

总体上,现阶段这依然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微信和支付宝本身是在竞争,他们当然是最抵触“一码通行”,然而现实中,银行之间“通行”比较简单,因为银行之间业务频次低,微信和支付宝使用实在是太频繁和广泛。“一码通行”如今技术层面还有很多问题,无法应对如此复杂的局面,如果降低了移动支付的体验,那最终修复也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所以,个人觉得条件还不充分。

另外各家商业银行要更多的考虑为什么线下端口都让微信和支付宝占领了,是不是在推广力度上面心有余而力不足?又或者银联合并了“二维码”导致银行实际上对线下二维码没有实际的推广动力?有时候合并,未必有利于行业发展。

你好!我是康哥!感谢邀请!这个问题我之前也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我的观点是

央行要统一收付款二维码在现阶段很难实现,除非国家不考虑运营成本,而且是国家强制行为!但是效果肯定是差强人意的!

总所周知微信和支付宝互不对付!那么就只能靠强制手段了!另外未来开发统一二维码的这家公司就需要技术过硬了,权责如何划分?消费者使用感如何?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

国家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市面上支付方式用的最多的还是支付宝或者微信。为什么大家很少使用各大银行推出的APP付款,原因很直接!体验感不好,支付方式复杂!

另外还是我要说的一点,统一后赢利点在哪里?如果没有补贴谁会做这个赔本的买卖的?如果想要从用户身上赚取手续费,或者商家身上,那么微信或者支付宝已经赚取了一道了,你再赚一道钱换谁谁愿意呢?

最后我要说的是支付宝和微信的支付方式实际是一个生态,而不仅仅是支付,否则也不会有那么多的用户去使用它们!

(以上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删除,谢谢!)

“一码通用”之后,对消费者而言自然是便利多多,再也不用被消费工具捆绑,一码在手,哪里消费都不受阻碍。

在移动支付迅速普及的今天,很多商家通常需要在柜台上贴上微信、支付宝、银联等多家收款码,消费者也需要根据自己的习惯选择对应的收款码进行付款,如果一码通用实施以后,这种局面就彻底被打破了。

近期,央行发布万字《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下称《规划》),对二维码支付(即条码支付)互联互通作出顶层设计:推动条码支付互联互通,研究制定条码支付互联互通技术标准,统一条码支付编码规则、构建条码支付互联互通技术体系,打通条码支付服务壁垒,实现不同App和商户条码标识互认互扫。

为什么要统一支付二维码

其实从2016年底,中国银联联合几十家商业银行,推出银联二维码支付标准,实现了银行之间的“一码通用”。但银行二维码和以两大支付巨头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二维码,仍然没有互联互通,既不能互相扫码,也不能互相转账。

一位央行科技司专家在解读《规划》重点任务时指出,目前存在App与条码无法互认互扫的问题,影响支付服务质效。支付渠道相互割裂,市场垄断格局逐步显现,各机构在商户拓展时各自为战,甚至采取排他性合作方式,导致商户和场景无法共享。用户为满足不同场景的支付需求,须安装多个App,在账户注册、资金管理、支付交易等方面使用不便,体验欠佳。

“一码通用”,对于商户和消费者而言,都意味着更加便利。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认为,条码支付互联互通之后,中小支付机构不必再受场景不足之苦,拓客有了底气;对于消费者而言,将不必被强势支付工具捆绑,无论选择哪个支付工具,都不必担心场景方不受理。

工具绑定场景,支付江湖涌暗流

对支付宝、微信两大互联网公司来说,“一码通用”则未必是好事。

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微信支付在移动支付的线下部分,占据近80%的市场份额,支付宝则在线上支付占据垄断地位。

正是在“一码通用”政策出台之前,微信支付打算“断间连”,即将此前由中间商为其拓展的商户,直接变成自己的商户,让商户直连微信支付官方渠道。

也就是说“一码通用”很可能会造成双方客户的的互相导向,可能会更加拉开双方用户差距。从另外一个层面说,这也是国家监管的加大的体现,对个人来说是好事,对企业来说未必是最喜闻乐见的。

到此,大家对新闻友情链接出售的解答时否满意,希望新闻友情链接出售的2解答对大家有用,如内容不符合请联系小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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