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中,建设监理的作用不容忽视。作为监理的执行者,他们依据相关的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和责权利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约束。这有助于制止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性。通过这种方式,工程建设投资活动得以高效、经济地进行,实现了最大的经济效益。
建设监理的执行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被称为政府建设监理;二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认证、取得资格的社会监理单位,被称为社会建设监理。
我国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首先,这是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在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建设投资和项目管理由政府主导,这种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求。通过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可以取代原有的临时筹建机构的管理方式,加强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期和造价管理,以及公正地调解纠纷,从而提高投资效益。

其次,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通过监理部门承担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的责任,解决了建设单位自身无法控制的问题,综合效益得到了显著提高。
此外,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大量引进外资,这些外资项目需要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建设。同时,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也需要实行监理制度。因此,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走向国际化的必要举措。自1988年7月建设部提出建立我国建设监理制以来,工程建设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基本达到了产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