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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下的工程分包、设备材料采购是否必须招标?(分包招标发包工程承包人)

admin 2024-07-24 04:22:50 爱链网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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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除暂估价部分以外,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或采购设备材料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发包。

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通过招投标承揽工程以后,再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或采购相关设备材料,是否仍需招标,《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
《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建筑工程“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但并未明确分包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也未明确要求工程分包依法必须招标。

另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也对暂估价部分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价格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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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工程总承包的加快发展,2019年12月23日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该条明确了除暂估价项目外的总承包下分包工程,不再要求依法招标,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
举重以明轻,再结合当前国家大力推行“放管服”改革的政策背景,施工总承包下除暂估价项目外的的分包工程,亦应当可以直接发包,而不必强制招标。

因此,综合来看,除暂估价部分以外施工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或采购设备材料,无须招标,可以自行决定发包或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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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估价部分的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或设备材料采购,如果达到必须招标的范围,应当招标。

对于劳务分包,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19号令)第五条的规定,属于施工分包。
因此,劳务分包合同也属于施工单项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的规定,如果总承包项目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其中暂估价部分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估算价达到400万以上,或者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那么是依法必须招标的。

三、特殊情况下,如果施工总承包人系国有企业,因其使用资金的性质,则只要分包、或设备材料采购的合同估算价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中的规定,均应依法招标。

关联案例 (2018)最高法民终15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A公司运用国有资金建设案涉项目,相关资金支付给B公司后,属于B公司的资产,并非仍是国有资金。
因此,B公司对外分包,不具有法定必须公开招标的情形。
其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C公司为案涉项目标段的中标单位,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A公司对C公司施工亦未提出异议,表明其认可B公司的分包行为。
故上述分包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9.9.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 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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