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曾经在上海 E 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担任高级产品工程师,负责产品研发。2014 年,他辞职离开,并很快进入另一家公司—— W 公司(W 公司和 E 公司属于同行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
于某入职后不久即告知 W 公司经营管理人贾某,他认识的外籍人士手上有一套设计图纸,可以用于产品研发,贾某表示同意购买。随后,W 公司向于某指定的所谓 \" 外籍账户 \" 支付了人民币 25 万元,而这套设计图纸上的技术信息则很快被用于 W 公司的产品研发,研发成功后大批量投入生产。之后于某和贾某又以共同发明人的身份,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
2015 年 10 月,E 公司发现 W 公司申请的专利中有自家公司多项未公开的技术信息。2016 年 8 月,该公司向警方报案。由于于某已从 W 公司离职,直到 2018 年,警方经网上追逃才将其抓获。于某到案后从始至终都不承认自己窃取商业秘密并以此牟利。

经鉴定,涉案技术信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W 公司销售相关产品净利润达 1200 余万元。
本案是涉及商业秘密的专业案件,面对于某 \" 零口供 \" 的情况,夯实证据成了关键。案件移送到嘉定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与 E 公司沟通,了解于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的权限。据 E 公司介绍,作为高级工程师,于某在该公司任职时有接触许多技术和数据的权限。而劳动合同也约定了相关经营技术保密的要求和所包含范围,根据合同中保密条款的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以后,于某仍然负有保守 E 公司经营技术秘密的义务。

之后,检察官通过对比于某电脑内的信息,证实于某曾在 E 公司接触相关技术信息、且在 W 公司使用的基本事实,并排除其他渠道泄露技术信息的可能性,有力辩驳了于某的辩解。另外,W 公司经营负责人贾某及部分员工的证言证实,涉案技术信息系于某 \" 向外籍人士购入 \" 后带进公司,且于某曾在工作中拿出过一套含有 E 公司标记的数据图纸给其他员工参考。于某提供的所谓 \" 外籍账户 \" 其实是其妻子姐姐的账户。
种种证据之下,于某违反约定向 W 公司披露、使用技术秘密用于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足以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且根据 2004 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无疑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018 年 11 月,于某被提起公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W 公司经营负责人贾某始终称其和公司受于某蒙骗,并不知涉案技术系非法手段取得。但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 W 公司对自身技术秘密采取了一定保密手段,证明其有较好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且涉案技术信息中含有明显 E 公司的标记,一般人员就能够识别。据此,认定 W 公司在使用相关技术信息时,未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明知的情形。
嘉定检察院审查认为
犯罪嫌疑单位 W 公司、犯罪嫌疑人贾某应当知晓于某可能存在非法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仍使用他人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侦查机关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下,检察官果断决定对上述嫌疑单位、个人予以追加起诉。
2019 年 7 月,嘉定检察院正式起诉 W 公司及贾某。考虑到 W 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且贾某年届七旬,在其认罪的基础上,对其采用取保候审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避免因涉刑事案件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进一步影响。在此后的诉讼过程中,贾某自愿认罪、悔罪,W 公司主动与 E 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
此案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指控意见被全部采纳。该案是嘉定检察院办理的首例 \" 零口供 \" 侵犯商业秘密案,也是首例对使用相关技术信息的单位以认定 \" 应知 \" 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因员工流动、跳槽等造成商业秘密泄露这一企业经营中知识产权保护痛点提供了新的保护思路。
潇湘晨报邬成鼎
【来源:ZAKER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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