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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服务”与“技术开发”在税收上的区别你知道吗?(服务公司增值税合同软件)

萌界大人物 2024-07-23 23:23:17 技术资讯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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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释义

技术开发服务:也称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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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税﹝2016﹞36号文件

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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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案例

A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的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1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为B公司提供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监测系统开发服务,合同标的额845万元。

合同签订后,A公司到省科技厅办理了该合同认定登记,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相关服务完成后,B公司按约定向A公司支付了845万元。
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政策将取得的收入申报为增值税免税收入。

税务人员在检查时认为,A公司这笔收入不符合免税范围,应按照“软件服务”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观点>

A公司认为,自己已做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文件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明确规定,技术改造项目和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对应的合同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故A公司取得的合同属于技术开发范畴,可以享受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局观点>

要判断A公司的这笔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不能仅看服务合同是否已在科技部门备案登记,首先要判断A公司为B公司提供的是技术开发服务还是软件服务。

从业务实质上分析,A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监测系统开发服务,不是新技术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而是软件的升级改造和开发服务,不属于技术开发服务,而应该是软件服务。
故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这是一起因税收名词认知错误而引发的税企争议类案件。

没有解读清楚文件的关键词汇和内容,想当然地将软件服务混同于技术开发服务。
这样一来,企业就给自己埋下了一个少缴增值税的隐患。

科技部门与税务部门的有些规定标准不同,符合科技部门的技术合同鉴定,不一定符合相关税收政策的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通常采取诚信推定的原则,只进行资料的完整性审查,事后发现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仍有权追征税款。

这就要求企业的老板或者财务负责人具备对这些易混淆词汇的自我判别能力。

所谓企业税务合规,是合乎规矩,合乎规定,合乎规则。
于每一个细节处小合规,整体才能实现大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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