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软件开发 » 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主要履行地?(合同履行公司航天工业)

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主要履行地?(合同履行公司航天工业)

少女玫瑰心 2024-07-23 19:23:17 软件开发 0

扫一扫用手机浏览

文章目录 [+]

【实务观点】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以履行开发计算机软件义务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主要履行地。

【案件简介】

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主要履行地?(合同履行公司航天工业) 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主要履行地?(合同履行公司航天工业) 软件开发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天工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主要履行地?(合同履行公司航天工业) 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主要履行地?(合同履行公司航天工业) 软件开发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

❷案件事实:

《技术开发合同》载明航天工业公司委托亿盟恒信公司开发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系统软件开发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费用,亿盟恒信公司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
合同的标的内容为按照《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开发需求和计划》(见附件),亿盟恒信公司为航天工业公司进行基于北斗的位置服务系统软件平台(以下统称“平台”)开发,平台不仅要满足车辆监控的相关业务需求,同时要扩展为满足人员、船舶和物体的监控管理业务需求的综合性监控管理平台。
同时,亿盟恒信公司要为航天工业公司进行软件平台的系统部署,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完整的B/S架构软件平台的源码(含服务器端源码与客户端源码,详见附件要求),技术文档等(详见附件);同时,为航天工业公司提供培训服务、技术支持、系统维护及相关功能的完善,并协助航天工业公司申请软件著作权及交通部标准审查。
其中,航天工业公司的权利义务:1.按照约定如期支付研发费用;2.合同签署日前制定《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系统开发需求及计划》;3.按照《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系统开发需求及计划》中的节点阶段性验收开发成果;4.向亿盟恒信公司提供后期开发过程中所需要的硬件设备等;5.向亿盟恒信公司提供后期平台运营过程中所需要的服务器资源等;6.积极向亿盟恒信公司沟通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7.若航天工业公司需求发生新增或变更,航天工业公司需向亿盟恒信公司讨论并制定相关开发计划;8.若航天工业公司通过交通部行业标准检测和符合性审查或其他航天工业公司所需要的认证,航天工业公司自行承担相关费用;9.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亿盟恒信公司的权利义务:1.按照《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系统建设方案书》进行开发设计,并及时与航天工业公司沟通,确保设计的功能符合实际操作和管理需要;2.按照《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系统开发需求及计划》中的节点完成技术开发工作,并提交阶段性成果于航天工业公司验收,并向航天工业公司提交书面验收申请;3.负责软件代码的编写,确保软件质量,提供高质量的运行软件;并确保运行可靠、数据准确、实用、简洁、界面友好;4.需向航天工业公司提供软件测试及验收时所需要的相关软件并积极协助航天工业公司进行测试验收,后期平台建设所需要的硬件设备和投资由航天工业公司负责,亿盟恒信公司负责协助航天工业公司进行平台的搭建和使用维护培训;5.按照开发计划完成开发工作,保障航天工业公司的市场开拓顺利进行;6.负责软件的后期维护,并持续跟进系统运行情况,及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7.负责根据航天工业公司的需求,在本合同界定的需求范围内(具体参考附件)及时进行软件的修改、升级工作;8.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发进度按期完成开发工作并向航天工业公司交付符合验收标准、完整的系统、部署文档、测试报告单等开发成果物;9.需积极解决系统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系统漏洞,即软件运行中因为程序本身有错误造成的功能不正常、死机、数据丢失、非正常中断等现象;10.应提供相关的软件培训服务,培训内容为本系统相关的操作使用和维护,培训对象为航天工业公司系统管理员及相关人员;11.协助航天工业公司通过交通部行业标准检测和符合性审查或其他航天工业公司所需要的认证;12.协助航天工业公司进行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工作;13.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合同主要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❸争议焦点: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权?

❹最终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应当以程序法规定为原则并结合实体法内容来加以确定。
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所涉实体义务的履行地点,而且应为最能反映该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
因此,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争议标的”,其内涵应当结合最能反映纠纷所涉合同之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来加以理解。
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最能反映该类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应为开发计算机软件。
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以履行开发计算机软件义务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主要履行地。

本案中,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若双方协商不成,应向合同主要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案合同约定航天工业公司委托亿盟恒信公司开发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系统软件开发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费用,亿盟恒信公司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
亿盟恒信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具体包括系统开发设计及技术开发,软件代码编写,提供软件测试和验收时所需要的相关软件,软件后期维护、修改、升级、提供系统、部署文档、测试报告等开发成果物,软件培训服务等。
其中,“研究开发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系统软件”是最能反映涉案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
鉴于涉案合同并未就该项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点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研究开发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系统软件”合同义务一方即亿盟恒信公司的所在地,故可将亿盟恒信公司的住所地即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认定为涉案合同的履行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