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相关法律对量化的定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现在很多政采项目,对于技术方案都没有具体量化,方案在不同人看来又不同的意见与见解,个人觉得方案如果变成这样评分:1、每个点都写了,不管篇幅多少,2、只有没有出现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 和错误就不能扣分,否则扣分;3、不然技术方案评分永远是投诉的热点与难点,财政部门也不好操作,没有可操作。因为方案属于主观分,对同一个方案,不同 的两人可以打出差距很大的分,及时投诉了,也是徒劳了,还是支持原有专家的评分。
个人觉得,就应该降低技术方案的分值。
目前,政府采购,在人员配置分上,也有很多问题,为了取得项目,一个人弄了很多职称、注册类证书、甚至还是山寨类证书,都拿来甲方。投标的人一看,评分细则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就不在参与该项目了。
还有把各种奖项拿来加分,我个人觉得可以拿来加分,前提是这个项目必须要准备去得奖的,不然你加分拿来干什么,意图很明显了。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