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具体如下;
一、项目编号:
1.项目编号:DCZXXXXTJ122576777

2.项目编号:DCZXXXXTJ185373073
二、项目名称:

1. 2019年度XX街河道保洁服务项目
2. XX街2020年度河道保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青海湖路465号
当事人2: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XX725号
四、基本情况
因接到书面举报,本机关依法对2019年度XXX河道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XXXZXBTJ122576777)、XXXX2020年度河道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XXXZXBTJ185373073)进行监督检查。
1.基本情况:经查,受采购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XXX街道办事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发布“2019年度北塘街河道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DCZXBTJ122576777)”竞争性磋商公告,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举报项目实施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50万元。2019年2月21日,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并于2019年2月22日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天津华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交金额为149.45万元。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于2019年2月27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采购人于2020年7月8日公告采购合同。
2.举报事项:
(1)2019年度北塘街河道保洁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DCZXBTJ122576777)的成交供应商存在合同履行完毕仍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形,存在政府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的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上述两项目不到50页的磋商文件,其制作成本难及百元,而以500元的价格出售,显然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214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上述两项目磋商文件中均称“本次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方式。“,但在“第一部分技术、资信部分(90 分)”存在大量非量化指标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4)上述两项目采购合同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举报事项一不成立,举报事项二、三、四成立。
鉴于上述两项目的采购合同已经履行,采购人已将上述两项目的采购合同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两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1、2立即改正。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4日
法律依据:
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针对目前的
1、跨越质疑投诉环节,直接举报的做法。
2、针对标书费售卖多少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问题
3、评分量化问题,欢迎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