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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印发《南京江北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通知(新区质量组织评审领导小组)

神尊大人 2024-07-24 01:16:54 软件开发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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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部局,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相关单位:

《南京江北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江北新区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江北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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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质量强区建设,激励在江北新区直管区质量工作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引导新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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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南京江北新区质量奖(以下简称新区质量奖)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设立,授予在新区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有广泛知名度与突出影响力,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包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新区质量奖评定工作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新区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
新区质量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3个;新区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5个。
上述获奖数可以少额或者空缺。

第五条 鼓励新区新兴重点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积极申报新区质量奖。

第六条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主要采用《南京江北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等,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新区质量奖评定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新区质量奖由南京江北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定,其日常工作由南京江北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江北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江北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九条江北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在新区质量奖评定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新区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新区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审定新区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组织名单。

第十条江北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新区质量奖评定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落实评审员管理制度。
培训、选拔、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对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编制新区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新区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公示评审结果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评价申报组织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社会责任情况等。

(六)向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新区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新区有关主管部门,各产业平台、各街道,相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新区质量奖组织的培育、发动及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新区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直管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国家、省、市、新区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者证照。

(二)通过实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实现标准化生产、经营和服务。
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形成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总结出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模式,深入开展质量攻关和质量改进活动并取得实效,积极宣传和普及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

(四)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者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者注册。

(五)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者服务合格。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近三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
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相关行业规定认定)及重大质量投诉,无行政处罚记录及失信记录(至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进行信用修复的除外)。

第十三条 已获得新区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获得新区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不受上述限制。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新区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资格审查、信用审查、资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和审定公示等程序。

第十五条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申报通知,通告本年度新区质量奖的申报工作安排和有关事宜,并在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南京江北新区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新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及填报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同时提供有关材料,经新区有关主管部门、各产业平台、各街道、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申报组织对所申报的所有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新区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组织提交的申报表、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陈述答辩会议,由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主要负责人作陈述答辩,陈述答辩评审组对其质量管理方法、模式、理论及实践等方面的先进性、创新性和推广性等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及现场评审等环节,结合实际对申报组织进行信用审查,并征求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对存在失信记录且未进行信用修复的组织取消评定资格。

第二十三条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资料评审、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的得分进行排序,分别提出新区质量奖、新区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二十四条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经审议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网站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发文认定、授牌颁证,并给予资金激励。
对公示中存在异议的获奖组织的意见进行梳理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审议结果为最终评定结果。

第五章  激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每个首次获得“南京江北新区质量奖”称号的组织给予20万元的激励,对每个首次获得“南京江北新区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组织给予5 万元的激励;激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创新、质量攻关和教育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新区质量奖的组织,经复评再次获得该奖的,由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发文认定、授牌颁证,但不给予资金激励,不占用当年奖项名额。
已获得新区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年内经复评仅达到提名奖条件的,不再重复获提名奖。

第二十七条新区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工作经费和激励经费,列入新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新区质量奖评定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责令其回避,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参与评定的资格。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新区质量奖评定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申报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新区质量奖的,取消其5年内申报新区质量奖的资格。
对已经认定的,撤销其称号,追回证书、奖牌及激励资金,公开通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撤销其称号,追回证书、奖牌及激励资金,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广质量文化建设成果,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推进质量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发挥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江北新区整体质量水平提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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