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奖 惩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与完善绿城房地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遵循“有功必奖、有过则惩、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员工奖惩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公司奖励分为精神奖励、物质奖励、职级晋升三类,其中精神奖励包括表扬、通报嘉奖等;物质奖励包括发放奖金、奖品等;职级晋升包括员工的职位晋升、工资晋级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部门)或员工,可给予奖励:
1.尽职尽责,圆满完成公司各项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的;
2.为公司节约各类成本,成绩突出的;
3.为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防止事故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有卓著功绩的;
4.敢于制止、揭发各种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为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公司采纳,产生明显效益的;
6.在年度考核中考评为先进集体、优秀管理者、诚信员工和良好员工的;
7.获得社会奖励或受到业主表扬,为提高公司社会荣誉做出突出贡献的;
8.其他符合公司奖励条件的。
第七条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单位(部门)或员工,须填写《奖励审批表》,按照如下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1.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由单位(部门)或员工的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部门提议,经人力资源部审查、核实,由人力资源部拟订奖励方案,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2.员工职级晋升按《管理干部选拔与员工晋升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精神奖励的形式包括大会表彰、设立员工光荣榜、通报表扬、在《绿城集团》报、《HOME绿城》等刊物及公司网站上设立专栏介绍先进事迹等形式;
物质奖励除发放奖金、奖品外,还可采取同等价值的奖励旅游、出国考察、学习培训等形式。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受奖励单位(部门)或员工的奖励证明整理存档。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应对奖励效果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完善奖励形式和措施,确保奖励达到最佳的效果。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一条 公司处罚分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职、降级、辞退等。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公司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因态度恶劣、工作懈怠,造成客户投诉的;
4.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计划与目标,对公司整体利益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
5.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
6.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威信,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的;
7.泄露公司机密,违反职业道德的;
8.其他符合公司处罚条件的。
第十三条 单位(部门)或员工有上述行为的,由其直接领导填写《处罚审批表》,人力资源部应会同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处罚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所受处罚单位(部门)或员工如有疑义,可书面陈述理由,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单位(部门)根据情况再次核查,必要时重新上报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处罚实施后,公司视情况对处罚的员工进行内部通报。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与受处罚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员工面谈沟通,并帮助其端正心态、改正错误。
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受处罚单位(部门)或员工的处罚相关材料整理存档。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应对处罚效果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完善处罚形式和措施,确保处罚收到应有的成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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