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基建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公司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发挥投资效益,建设一流项目,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是指由公司或控股公司建设的新(扩)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管理的范围,包括从项目前期准备、核准文件和施工图的编制及审查、招标采购、工程施工、投料试车、竣工验收,直至项目后评价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项目管理职责划分。

公司基建项目部为公司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参与项目核准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项目招标方案、开工申请、建设目标责任书、工程变更,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对项目经济性进行动态评价和风险评估,负责对项目进行后评估,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报批。
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查项目融资计划,拨付资金,监督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审查并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参与重大工程合同的审查工作,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报批。
公司综合管理部参与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的审查,负责审查有关奖惩部分,负责项目建设目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五条 公司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集团确定工程管理标准和管理模式,公司负责审查项目建设目标、审查设计优化、审定项目执行概算、审批开工报告、审查批复概算调整、组织项目验收和竣工决算、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考核,三级公司是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和廉政目标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
第二章 项目前期准备管理办法
第七条 纳入集团和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计划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公司初审,由公司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提出的政策依据、市场分析、实施条件、方案设计、经济分析、风险分析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集团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确定的编制项目核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等的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和业绩。金额大于30万元的工程咨询类合同,报公司批准,方可签订。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土建合同、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100万元的其他合同,须报公司备案;单项合同金额大于200万元的土建合同、单项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的其他合同,须报公司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参与项目核准报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十三条 推行限额设计,以执行概算控制造价。项目主要设备和主体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执行概算。项目执行概算由公司组织审查批准。调整执行概算应履行原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前必须对照国内先进水平和标准,从工艺系统、设备选型和设备布置三方面进行设计优化。设计优化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公司参加、审查。
第十五条 项目开工条件完备,方可正式开工,开工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主设备、主体工程施工、设计、监理招标工作完成,签订合同;
(二)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审查通过;
(三)进行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三通一平”(供水、供电、道路和场地平整);
(四)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审查通过;
(五)编制施工图;
(六)进行施工机械、临建、人员、材料和技术准备工作;
(七)组织进行设计优化,通过评审;
(八)落实项目资金、成立项目法人;
(九)完成必要的审核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开工必须履行书面申批手续,由公司批准。开工申请应详细说明开工准备情况、项目里程碑进度计划,项目建设目标。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与公司签订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将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和廉政五项建设目标;
(二)签署责任状各方的职责;
(三)管理流程;
(四)考核奖惩办法;
(五)调整目标的原则和程序;
(六)考核兑现的原则和程序;
(七)其它事项。
第三章 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实行全面全过程监理,达标投产,零缺陷移交生产,原则上项目投产三年内不安排技术改造。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月28号前将建设情况上报公司,以下情况要及时上报:
(一)预计竣工时间推迟一个月以上;
(二)发生安全考核事故;
(三)发生其它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总承包管理模式,应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单项变更增减2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变更(或变更设计)、调整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合同变更应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程停工,执行概算调整,更换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公司。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安全检查与监督,安全管理机构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组成,负责人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兼任。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经济奖励,奖励办法在目标责任状中明确。不得在责任状以外增加奖金支出。奖金发放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公司批准。项目未完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和廉政五项建设目标中任一目标,取消一切奖励,超发奖金或未经批准发放的奖金,发放给参建单位的从质保金中扣除,发放给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全额退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审计部门在现场对月工程量及付款、材料认价等进行跟踪审计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季对工程建设状况(包括项目经济性评价和项目风险评估)进行动态评价,评价报告上报公司。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决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试车方案和竣工验收方案,单体试车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联动试车和竣工验收由公司组织。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在工程投产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公司。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程投产一年后,应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和后评价,总结和后评价由公司组织。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工程参建单位签订质量保修书,在结算价内留存10%的保修款,待保修期过后分别结算支付。
第六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招标工作必须执行国家、山西省和集团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从集团确定的合格招标代理名单中选择。委托合格招标代理名单以外的招标代理,应报公司批准。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从国家或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三十四条 由集团公司纪检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监督组,参与包括确定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专家抽取、标书发售、入围名单确定、确定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定标和合同谈判签订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设备招标,由公司组织实施;其它招标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公司监督。
以下招标事项必须经公司审核批准:
(一)非公开招标;
(二)自主招标;
(三)未经比选委托招标代理;
(四)开标后修改定标办法;
(五)联合中标或共同中标(分标);
(六)同类设备(施工)分成三个及以上标段;
(七)非评标结果第一名的单位中标;
(八)评标价格超过概算30%;
(九)不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作为评标方法。
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信要求;
(二)业绩要求;
(三)技术标准要求;
(四)工期(交货进度)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三十七条 优先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作为评标办法。
对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的货物采购和工程量不容易确定、施工复杂的土建工程招标,优先采用两步招标法。第一步,投标人先报出技术响应书(不带报价),开标后招标人研究分析各个投标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澄清,然后平衡综合,修改原招标书,写出新的招标技术规格书,发给合格的投标人;第二步,投标人按新的招标技术规格书,报出自己的技术响应书和投标价,按评标价最低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企务公开有关规定。有关工程管理制度、重要项目招评标过程和结果应在公司内部网站公示。招标结束,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将招标过程和结果整理汇编备查。
第三十九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考察厂家、合同谈判及其它业务往来中不得收受厂家任何馈赠,不得要对方承担任何费用。发生违法或违纪情况,严肃处理。
基建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施工进度计划的严肃性,确保工程按计划执行,依据合同文件有关条款,密切关注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间出现的差异,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调整工程进度,确保施工单位不超里程碑计划的控制点,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华能济宁电厂基建工程进度管理的内容与要求及检查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华能济宁电厂基建工程的进度管理。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其修订版、再版及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工程建设总工期和里程碑进度计划是工程工期管理的重点,里程碑进度计划由四期工程项目管理处负责编制,报股份公司审批。工程建设总工期和里程碑进度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四期工程项目管理处同意后,报分公司、股份公司批准。
第二条 设计单位按四期工程项目管理处的要求编制施工图交付计划,经四期工程项目管理处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提交必要的设计变更。
第三条 四期工程项目管理处职责:
(一)制订里程碑进度计划。
(二)审批监理单位编制的一级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单位编制的二级施工进度计划;审查施工单位的三级施工进度计划。
(三)跟踪监督、检查落实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根据里程碑进度计划编制一级施工进度计划,报四期工程项目管理处审批执行。
(二)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二级施工进度计划。
(三)在施工过程中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控制。
第五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 按合同工期的要求和四期工程项目管理处的里程碑计划及批准的一级施工进度计划编制二级施工进度计划及年度、季度与月度进度计划。
(二)根据四期工程项目管理处的计划变更及时修改相应的进度,报监理单位和四期工程项目管理处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进度计划编制要求
第六条 华能济宁电厂四期工程项目管理处对施工进度计划分三个层次进行分级管理,一级施工进度计划是四期工程的总体计划,由监理单位根据里程碑计划要求编制,经四期工程项目管理处审批后执行。二级施工进度计划由各标段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一级进度计划和施工承包合同编制,经诚信监理济宁项目部核查后,报四期工程项目管理处批准后执行。三级施工进度计划由施工单位根据二级进度计划编制后实施。
第七条 进度计划的编制依据:
1、合同中规定的总工期,开竣工日期;
2、投标文件中已被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
3、由各承建方签署的会议纪要规定的开竣工日期;
4、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及供应计划应满足总工期要求;
第八条 进度计划的提交: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向诚信监理济宁项目部提交总体进度计划及年、月(季)进度计划,对于起控制作用的重点工程项目或复杂项目还应编制并提交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详细的进度计划,供监理工程师审查和四期工程项目管理处审批。
第九条 总体进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项目的总工期,即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各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开工竣工日期,各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所需要的人力、材料和设备数量,各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 年度进度计划的内容:本年度计划完成的工程项目内容、数量,施工所需人力、材料及主要设备的使用计划,不同季节及气候条件下各项工程的施工组织及技术措施,在总体计划下对各单项工程计划进行局部调整的详细说明等。
第十一条 月(季)进度计划的内容:月(季)计划完成的分项工程内容及顺序安
排,完成的分项工程的工程数量,完成各分项工程的人力、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在年度计划下对各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的详细说明等。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的内容:本项目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本项目的总体进度计划及各工序的控制时间,本项目各施工阶段的人力、材料、设备的使用计划,本项目的施工准备及竣工清场的计划,对总体工程计划及其他相关工程的制约及相互依赖关系和说明等。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总体进度计划及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可采用横条图或进度---里程斜杠图或工程进度图等方式表示;若合同有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采用网络图表示;年度、月(季)度进度计划采用P6软件。
第五章 施工计划进度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 施工计划进度的管理分为三级,即:施工单位、诚信监理济宁项目部、电厂四期工程项目管理处。诚信监理济宁项目部通过对单项工程的进度控制达到进度管理的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通过月报的综合评价分析进度工作。四期工程项目管理处通过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进度计划进行控制管理,了解进度的执行情况和影响因素,做出决策。
第十五条 每周、每月定期召开周例会和月度例会,通过例会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分析查找影响工期的因素,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例会后由诚信监理济宁项目部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发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建立分项工程的月、旬进度形象图,及时掌握各分项工程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间的差异。当差异出现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提请施工单位注意,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调整进度。同时将进度差异情况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并对整个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每月按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根据合同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工程实施计划图(附有已完工程条形图)。由监理工程师详细审查,向四期工程项目管理处报告。当有月进度报表反映的实际进度拖后于计划时,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应对这种拖后进行详细的分析,结合现场记录和各分项所控制的进度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评价的结果,认为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进度过缓,与计划进度严重不符时,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加快进度,以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
第十八条 进度计划的调整:当施工单位由于设备、图纸交付原因影响工程不能按原计划进行,而需要调整施工进度计划但并不影响总工期时,可向监理单位提出施工进
度调整计划报审表,报监理单位审批后经四期工程项目管理处同意实施。当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工程里程碑节点或竣工工期时,施工单位应提出变更工期申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四期工程项目管理处审批。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等先进的管理手段,积极利用P6管理软件,对工程进度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
第六章 施工进度的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 各施工单位要“按照日保月、月保年”的原则严格执行二、三级进度计划,不得超过一级进度计划,更不得突破里程碑计划规定的日期,如提前或拖期,电厂四期工程项目管理处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未完成月度计划要进行考核,如按时完成季度工期计划,返还已考核的金额。考核金额采取直接交纳或从每月进度款中扣除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程序:月度工期计划完成后,各施工单位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提交监理,申请签证。监理应在24小时内牵头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四期项目管理处工程部、计划部、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共同验收签证。月度工期计划完成时间,以各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联系单签收时间为准,监理在签收时要做好记录。每月15日以前,施工单位不提交工程联系单申请签证的,将视为上月工期计划未完成,按全月考核。每月由监理、工程部、计划部根据工期计划完成情况提出考核意见,依据本办法填写考核通知单,按程序审批后进行考核。该考核单复印件抄送有关责任单位、合同管理专工及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