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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既可以仲裁,也可诉讼,这两种方式有什么不同?怎么选>符合/h2>
谢谢邀请。我既是律师,也是我们当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这个问题我可以帮助到你。
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你这里所说的诉讼应该是民事诉讼。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争端的方式,都具有司法强制的效力,但是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我们来看看区别在哪里?
民事诉讼是默认的争议解决方式,而仲裁则需要当事人作出特别约定

诉讼,通俗地说就是向法院起诉,这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或者协议中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也可以说是默认的争议解决方式。
而仲裁必须要当事人作出特别的约定,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的合同条款中就约定了,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以后双方共同协议提交某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来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约定了仲裁来解决争端,如果仲裁条款有效的话,就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即有效的仲裁条款具有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的效力。
仲裁和民事诉讼涉及的范围有区别
诉讼的方式可以受理所有的符合受理条件的民事争议,但并不是全部的民事争议都可以约定仲裁,一般只有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也就是民间通俗说的商事纠纷才可以约定仲裁,对于一些带有身份性质的民事纠纷比如婚姻、继承、扶养等,是不可以约定仲裁的,必须要诉讼解决。
因此诉讼方式所解决的争议范围,明显要广于仲裁。
诉讼以二审终审为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是二审终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虽然现在民事诉讼法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对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局,但是其他的绝大部分诉讼仍然实行二审终审。
仲裁是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下来经合法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效力。
裁判人员的构成>差别/strong>
诉讼中担任裁判任务的是独任或者合议庭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主审的必须是法官,法官是法院有编制在职人员。
仲裁的独任仲裁员或者合议庭成员,均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与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不属于仲裁庭固定在编的在职人员。审理具体案件的仲裁员,由当事人按程序,在具备条件的仲裁员名册里面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按规定指定。
民事诉讼以公开审理和判决为原则,仲裁正好相反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公开为原则,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特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外,其他案件都是公开审理和判决。
而仲裁则是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裁决书亦然,除非各方当事人一致明确要求公开审理和裁决。
关于这一点,在实践中,有部分商事主体并不希望自己的争端公之于众,随着最近这几年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有些不希望争端公开的主体,在拟定的合同条款中选择了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
以上是民事诉讼跟商事仲裁比较明显的区别,当然,二者还有一些细节上的区别。作为国家法律认可的争端解决方式,各有其特点,不能说谁优谁劣,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的需求来作出决定。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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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诉讼同为解决民,商事合同纠纷的方式。都能从实质上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但二者有很大的不同。
一,解决争议主体不同。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主体是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而以诉讼解决争议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
二,程序不同。仲裁依据巜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而诉讼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三,受理案件依据不同。仲裁案件能否仲启动仲裁程序,要看争议双方有无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或选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而诉讼,一旦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四,审理案件方式不同。仲裁机构审理案件以书面审理为原则。而诉讼方式审理案件则恰恰相反,必须开庭审理。
五,仲裁不公开进行。诉讼方式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外,一般公开审理。
六,裁决为一裁终局,不允许上诉。而诉讼方式,除部份案件一审终审外,大部份案件为二审终审。
鉴于您提出的问题,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合法权益。
先说说仲裁管辖的一般性好处:
1.仲裁裁决书是不会向当事人以外的人公开的,我们在网上是查不到仲裁裁决书的,因此仲裁管辖案件保密性强,不会大范围地影响当事人的商业信誉或影响很小。
2.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执行,一般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级法院的执行庭或执行局相比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少,法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也要好一些,因此在同等情况下案件强制执行会更顺利。
3.仲裁案件因为是一裁终局,相比现在许多基层法院案件多,审理期间长,仲裁案件的时间期限还是比较短的(根据我的经验,有的仲裁委因为案件多,也突破了法定的仲裁期限)。
再说哪些业务适合约定仲裁管辖:
那种自己一方权利和义务比较简单、明确的商业合同和民事合同适合约定仲裁管辖。
例如,当事人是卖方,货物质量不会存在争议,如果与对方发生争议,无非就是对方没有按约定支付货款。这类商事合同适合约定仲裁管辖。
仲裁的弊端:
1.如果权利和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的商业合同和民事合同就不适合约定仲裁管辖,因为一旦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就基本上没有了任何救济途径,不能像诉讼那样还有二审和再审。
2.仲裁收费比法院收费高。
3.仲裁同样有腐败。
这两种方式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一般的民事案件,是根据优势证据的原则,只要你证据清楚,法院一般都会做出正确的判决;更何况进行诉讼,一审判决错了,二审还可以纠正,做出正确的判决。诉讼是严格按照诉讼法来进行的,这个很刚性,出错的几率小得多。
仲裁则不一样,它是一裁终局。即使申请方和被申请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仲裁员受到了水平和实践能力的限制,未必就能像法院一样做出准确的判决。更重要的问题在于仲裁裁决一旦做出,除了仲裁法的规定以外(这种可能在实践中很少的情况),就没有办法改;假设这个仲裁裁决是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没有办法改过来。
仲裁集聚了律师和其他专业的人士,总体的水平并不差。但是,很多仲裁员如果水平很高的话,很多还不愿意来做仲裁案件。从经济的角度而言,真正水平很高的人,他还愿意做专业的事情,可以获得很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做一个案子并挣不了多少钱,还要花费不少的时间。这样有可能来办理案子的仲裁员,有些就不是这个行业的精英人士,并不能够保证把这个事情做好。问题的重要在于,案子一旦办错,没有机会纠正。
我是做商事的律师,我一般主张当事人在选择的时候,一般不选择仲裁。
这是一个工程款纠纷案件,首先要确认题主是否有施工资质,如果没有施工资质,其承包的工程就是无效合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发包方,要求给付工程款。这种纠纷建议最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仲裁虽然可以解决但极不把握。因为仲裁是一局裁决,裁决生效后还得申请法院执行,如果一旦裁决结果有问题或无法执行,对方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时候,法院就可能不予执行。所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类纠纷案件,相对比较好一些,只是时间稍长一些。至于甲方提供了一个自有仓库抵押的说法,好像不大成立。因为双方只签订了一个协议,实际就是一个工程款支付的担保,并不是抵押,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如果该仓库没有办理产权,也不能设定抵押,所以,担保的可能性较大。建议题主启动诉讼程序,并申请对担保仓库进行查封,以保全的财产为起诉事由提供保障。
男子去嫖娼,因为个人原因没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嫖娼罪
男子去嫖娼,因为个人原因没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嫖娼罪?
首先强调一点,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管辖范围,不是刑事犯罪,被查到后给予罚款拘留即可,不会判刑;只有在很特殊的情况下,例如女方不满十四岁等才会构成犯罪。
至于题主问的这种情况,因为个人原因没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嫖娼,一般来说,构成嫖娼是肯定的,但是一般会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3]5号《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所以说,这种情况只要查到了,还是会被以嫖娼处罚,只是因为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小结:洁身自好,远离违法。
你好,别说没有发生关系,即使真的发生了关系,也不构成嫖娼罪。为什么怎么说?我们来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单纯的嫖娼行为构成犯罪吗?
单纯的嫖娼行为,不论是否发生关系,都不会构成嫖娼罪。
因为在我国刑法上根本就没有嫖娼罪这个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因此,既然没有规定嫖娼罪名,男子去嫖娼,不论成功与否,都不会被以嫖娼罪定罪处罚。
嫖娼会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刑法没有嫖娼罪,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却规定嫖娼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嫖娼行为,最高可以给予拘留十五天,罚款五千元的治安处罚。
此外,嫖娼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其他罪名。比如,嫖宿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大概/p>
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即使是有交易且女方也“自愿”,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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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已启动死刑复核程序,为什么法律依然给她留有一线>生气/h2>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法律上规定的针对所有死刑案件的程序,不只针对劳荣枝一个人。
劳荣枝现在法律上确实还有一线>生气/strong>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还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后,才可以执行死刑。
劳荣枝案件虽然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且二审维持原判,但同样还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理论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有可能核准死刑,也有可能不核准死刑。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不核准劳荣枝死刑的,一般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重审的结果也有可能出现转机。
因此,劳荣枝虽然被二审宣判了死刑,但离真正被剥夺生命,还是有一道程序,在理论上还是有可能出现变数,当然,从公开报道上看,出现转机的可能性极其渺茫而已。
法律上为什么会规定死刑复核程序?
说白了,就是体现了对生命的敬畏。
毕竟是人命关天,虽然经过了两审法院的审理,但是,还要再由最高法统一把关,就是最大限度的防止冤假错案。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中,仍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其中包括可以自行辩护以及继续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甚至如果被告人及其亲属没有委托律师的,国家还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其辩护,站在她的角度提出一切可能存在的无罪、罪轻、保命的情节,看看是否能够一一排除,如果足以排除一切合理质疑,那才可能办成铁案。
这样,才能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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