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设计制作了《行政处罚案件期限自动计算表》,只需要输入“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就能自动计算出期间天数,为办案人员提供参考和验证,从此不再担心因计算疏忽造成程序错误。
本表采用函数公式自动计算到期日,同时,兼具提醒功能。强制措施和办案期限到期前7天,突出显示单元格,提示即将到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期前20天(催告需要10个工作日),突出显示单元格,提示即将到期;到期后第二天,单元格不再突出显示。
鉴于各地法院对非诉案件和诉讼案件的定性存在分歧,这里统一按非诉案件最短的三个月进行设定,以确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不超期。
【具体公式如下】
强制措施到期日=开始日期+30日+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天数+延长期限
处罚决定最迟日期=立案日期+90日+中止/听证/公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鉴别/责令退款天数+延长期限
启动执行开始日=处罚决定送达日期+6个月+1天
启动执行开始日=复议决定送达日期+15天+1天
启动执行开始日=法院判决生效日期+1天
申请执行到期日=处罚决定送达日期+6个月+3个月
申请执行到期日=复议决定送达日期+15天+3个月
申请执行到期日=法院判决生效日期+3个月
期间=结束日期-开始日期
为避免误删除,已对整张计算表进行了保护,以保证计算数据的准确性。
适用范围:行政执法人员、案件审核人员及司法人员计算期间。
适用设备:电脑端。
来源 | 今日法规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黄圆圆 实习编辑 | 王茉然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改革:行政审批服务局,这里不再保留单独设置! ➯重磅发布! ➯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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