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在《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中开始明确要求的,其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质量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50年、70年,最长的可达到100年,也就是说基本上是终身保修的。)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注:这也基本上就是防水材料、防水涂料的使用寿命了。)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注:2个周期也就基本保证了供热、供冷管道设备完成了一个使用周期,也就能够保证正常使用了。)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注:同上)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注:这一项也就充分保证了施工单位的利益,也就是说人为破坏和房屋使用过程中改变设计结构是不包含在保修范围的)
二、是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然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注:明确维修程序,和工程施工程序相同。)
但当问题较严重复杂时,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是在保修范围内,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得推诿扯皮。(注:此条明确遇到问题首先应先由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这条充分保证了住户或使用者的权益。)
对于保修费用,则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注:此条明确的是维修完成后费用的承担问题,这是与上一条相呼应的。)
只有充分的了解了这些,你才能明白自己应该承担那些义务享受那些权利,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也就可以正当的去争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