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以上文件内容未规定要使用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一致,企业如实开具项目名称即可。(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9)
笔者观点:工程施工时,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填写许可证上所载的工程名称;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准。既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无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零星工程,以合同载明的项目名称为准。当然,具体操作还可以咨询主管税务局进一步确认,各地口径可能不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九条中曾经明确,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

发票上要写的是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里可包含多个工程名称,工程名称是项目中的一个子项或一个单位工程的名称,也就是说一个项目中可以有几个工程。例如:项目名称:清水河大桥小区,则工程名称:清水河大桥二号桥墩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