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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价可以直接作为结算价?在建设施工合同中,一般会有约定以审计价作为结算价,即先审计再结算。项目完成后,审计流程也完成了。甲方表示需要再次结算,而施工方等不及了,只能以审计价格作为依据。于是,施工方将甲方告上法庭,要求甲方遵守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对于从事工程行业的人来说,建工合同中约定以审计价作为结算价是常见的,但是约定先审计再结算的情况并不多。审计价可以直接作为结算价吗?答案是不可以的。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先审计再结算,双方都必须遵守这样的约定。如果甲方拖延送审,施工方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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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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