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鼓励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按25%税率减半征税。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所得税,后续年度按10%税率征税。
三、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财税[2011]100号通知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四、员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核算,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地方产业扶持奖励
软件企业将分、子、新公司开设到地方,不需要实体入驻,经营纳税后,给予产业扶持奖励,纳税次月到账,折算有所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存的60%-90%(各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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